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地热勘查和有序利用
1.支持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各级政府要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地热能勘查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重点支持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济南-淄博-潍坊北部等地热能富集区以及烟台、威海、临沂、济宁等地热能丰富地区中深层地热田调查评价和深勘细查,重点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以及潜力地区干热岩调查和评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
2.支持推广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支持各市根据供暖(制冷)需求,在满足岩土体热平衡情况下,积极推广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3.支持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地区,优先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的开发利用方式;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取热不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抽取地热水用于温泉洗浴的经营性开发项目要严格行政许可,有限度开采。(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配合)
二、优化资源配置和审批服务
4.优化资源配置。指导地热能富集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编制地热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地热采矿权区块设置,服务地方地热能产业发展。组织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有序投放地热采矿权,鼓励开展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出让,促进地热能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地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配合)
5.优化矿权审批。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合并编制、合并审查,提高审查效率,减轻地热矿山企业负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6.优化环评服务。对重点地热能利用项目实施环评服务清单制度,“一对一”精准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对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型地热供暖项目,实施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7.优化备案登记。地热能规模化利用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由当地备案部门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中深层地热能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取水、采矿许可证。已投产运行项目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科技攻关和平台创建
8.鼓励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尾水回灌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强超长重力热管、相变材料、高效取热换热技术等关键技术装备的研究应用,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对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和发挥领军作用的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奖励。(省科技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
9.鼓励加大创新平台创建。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地热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建立地热能研究与推广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能源局、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
四、强化要素保障和降本增效
10.强化用地保障。支持具备条件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级按相关规定予以统筹保障。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地热能采矿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将地热能供暖(制冷)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地热供暖管网、热泵等城镇地热供暖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农村社区地热供暖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1.强化用林保障。对利用地热能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加强用林保障,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和民生的,用林应保尽保,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及时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12.实行电价支持。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按有关程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提升碳减排效能。支持将地热能利用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认定后,作为新上“两高”项目碳排放替代源,纳入碳排放指标收储范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加大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
14.落实税费减免。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青岛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对建成绿色矿山的地热企业,在安排涉及企业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投入时予以支持,享受城镇集中供暖运行财政补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加大专项债支持。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村镇地热能供热项目,可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16.加大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标准的地热能利用项目纳入省碳金融项目库,搭建政银企服合作对接机制,推动资金、工具和项目有效对接,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配合)对符合条件的地热能建筑应用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配合)
17.加大社会资本吸引力度。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地热能勘查、开发。支持参与地热勘查评价和开发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六、引导推广应用和示范创建
18.引导推广多场景应用。支持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新建农村社区以及高铁站、机场等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在城镇采用地热能供暖的集中项目,执行城镇集中供热相关政策。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在农村地区采用地热能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项目,享受清洁取暖相关补贴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
19.引导开展示范创建。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将地热能利用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基础较好的园区和社区开展近零碳示范创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时间:2023-08-07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地热能是一种储量丰富、分布较广、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大力开发利用地热能,对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主要领导同志多次对我省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提出要求,明确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研究出台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的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加快起草制定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领导要求,组织座谈研讨、开展调研学习、召开会议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形成了《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制定依据
依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
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等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围绕地热能开发利用全链条,聚焦关键环节,坚持有解思维,探索创新,破解难点,确保落地见效。共形成6方面、19条支持措施。
(一)破解关键问题。从统筹做好地下水保护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工作要求出发,借鉴山西、河北等省份做法,破解长期以来影响我省地热能合理开发利用的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办理难问题。一是对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的,积极推广采用地源热泵技术,对采用该技术、不取水的明确无需办理取水、采矿许可。二是对开发利用中深层地热能的,不受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取限制;对采用“取热不取水”技术的,明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对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防止取水过量造成水位下降等问题。
(二)优化审批服务。一是在资源配置方面,鼓励开展大区块勘查、大区块出让,为地热能开发利用提供矿权支撑,提高规模化利用水平;二是在矿权审批方面,鼓励开展三案合编,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在环评服务方面,推动“一对一”精准服务,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四是在备案登记方面,分规模、分类型明确地热能利用项目备案登记要求,避免“一刀切”。
(三)鼓励科技创新。一是明确科技攻关重点方向,从纳入省级科技计划和给予技术突破单位和领军人才相应奖励两方面给予支持。二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地热能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等科创平台,从重大技术攻关应用、高端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
(四)强化要素保障。一是强化用地用林保障。明确支持纳入省重大项目的地热能利用项目,加强省级层面统筹,加大用地用林方面保障力度。二是实行电价支持。针对浅层地热能项目用电量大、推广难问题,规定对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力降低浅层地热能企业用电成本。三是提升碳减排效能。支持地热能项目开展碳减排审核,纳入碳排放指标收储范围,助力企业实现减排收益。
(五)财税金融支持。一是加大税费减免。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地热能为居民供暖,明确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落实绿色门槛制度,明确建成绿色矿山的地热企业可享受城镇集中供暖财政补贴。二是加大专项债支持。支持村镇地热能供热项目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拓宽建设资金来源。三是加大绿色金融服务。用活碳金融和绿色金融政策,强化金融服务。四是加大社会资本吸引力度。加强支持参与地热勘查评价和开发的企业优先获得地热资源特许经营资格,充分调动地勘单位和企业投资地热能勘查开发的积极性。
(六)引导应用示范。一是推广多场景应用。规定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建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为地热能供暖破除市场壁垒。二是引导开展示范创建。从节约型机关创建、近零碳示范创建方面支持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等重点单位,以及工业园区和社区等重点功能区域,在地热能开发利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名词解释
1.地热能:指赋存于地球内部岩土体、流体和岩浆体中,能够为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热能。
2.地热资源:指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同时具有能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属性。
3.浅层地热能:指从地表至地下200米深度范围内,存于水体、土体、岩石中的温度低于25℃,采用热泵技术可提取用于建筑物供热或制冷的地热能。
4.中深层地热能: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埋深大于200米),温度大于25℃,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同时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属性。
5.干热岩:指不含或仅含少量流体,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利用的,温度高于180℃的岩体,主要用于发电、供暖等梯级利用。
6.地源热泵技术:指利用地埋管换热器通过封闭循环介质(软化水或添加防冻液的水溶液等)与岩土体、地下水接触进行冷热交换的的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该技术不抽取地下水。
7.水源热泵技术:指通过施工开采井和回灌井,利用抽取的浅层地下水进行冷热交换的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该技术需要抽取地下水,属于限制类技术。
8.“无干扰井下换热、取热不取水”技术:指通过在钻孔中安装密闭的换热器,利用封闭循环介质(软化水或其他特殊介质)进行热交换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该项技术优点为不抽取地下水,对环境干扰小。缺点是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较高、换热效率低、单井供暖面积小,主要适用于医院、大型商场等公用或商用建筑。
9.“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指通过施工开采井和回灌井形成循环系统,利用抽取的地下热水进行热交换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换热后的地热尾水可实现同层回灌,达到取热不耗水的目的。该技术是实现地热水有效更新的一种中深层地热开发利用方式,优点是能够实现地下热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10.地热井直采技术:该技术通过施工开采井直接抽取利用地下热水的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多用于康养类以及裂隙型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因尾水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影响,要求尾水必须达标排放,属于限制类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