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泰建规〔20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4年6月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区)住建局、医药高新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4日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4日印发
泰州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区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使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与其配套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预拌砂浆的使用是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基本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建筑节能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使用要求,确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备条件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范围。招标文件备案时,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将预拌砂浆设计审查列为施工图审查要点,对未按要求设计选用预拌砂浆的,不予审查通过。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编制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预拌砂浆纳入工程概预算。
八、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措施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包括文明工地、鲁班奖和扬子杯奖)。
九、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理,并做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
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预拌砂浆质量加强监督抽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应责令改正。
十一、建设管理执法机构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政策宣传,依法制止和查处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砂浆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2014年1月5日起施行,所辖各市可依照本规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