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管理,行业发展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明显提高,但车辆经营权科学配置、运价合理调整、新型服务模式逐步规范等问题依然突出。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性,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乘客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属地管理,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一)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和期限制。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巡游出租汽车原则上应保持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报废更新同步,不超过7年。采用合同方式有条件的授予企业经营权,明确经营内容、经营期限、以及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考核等要求。
(二)规范经营权管理。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进行配置。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权限届满、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规定收回经营权,对收回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可重新配置给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良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三)完善运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市区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市(县)根据情况选择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各地应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和作价规则,科学制定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体现出租汽车的市场定位。根据市场供求、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等因素,定期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评估,及时调整运价。完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根据燃料价格的变化对附加费实施动态调整。鼓励实施全天全程双计费、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依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
(四)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可以依法采取适合出租汽车行业特点的用工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采取承包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采取直接用工的,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承包费,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标准。严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五)推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推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融合发展。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社会力量提供巡游出租汽车召车、移动支付等服务。逐步推广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95128电话召车号码,与96520出租汽车电话召车号码并线运行,96520号码逐步停用。加快实施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价电子化。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各种移动支付方式和IC卡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建设和全省交通“一卡通”工程实施,加快安装移动刷卡支付设备和系统,刷卡设备应与计价器相连,实现数据自动上传和实时结算。
四、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一)加快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服务区综合开发,建立完善的长效运营机制,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和乘客出行提供便利。
(二)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各地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对车辆运营、服务质量等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计分析。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省、市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车辆准入退出市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联合奖惩,实现优胜劣汰。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信用管理方式,实现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与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交通运输、网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物价、通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四)维护行业稳定。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多方联合的出租汽车管理沟通协调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行业运行和舆情动态监测,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各方理性表达合理诉求。落实出租汽车企业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化解矛盾。严厉打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信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市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各市(区)也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客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完善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二)做好宣传贯彻。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宣贯方案和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分级培训工作,确保全面、准确、深刻理解国家改革文件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并对此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应当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抓紧对现有地方性出租汽车行业相关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提出修改意见,完善配套措施,健全管理体系,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四)发挥协会作用。各地应当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沟通桥梁作用,积极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搭建交流沟通平台,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等服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了解行业动态,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地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相关运营服务保障高度重视,将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应当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领作用,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主动宣传、正面解读,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要及时报送行业改革、市场动态和稳定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的改革经验做法。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