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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2021〕18号

废止时间:2026-04-01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打造一批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高质量协同创新,构建高能级平台体系,培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实施高水平科技攻坚,推进高效能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科发政〔2019〕3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8〕50号)和《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通知》 ( 皖科政〔2020〕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市新型研发机构: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海内外人才团队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单独或联合出资,在本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依托或联合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知名跨国公司高水平研发平台优质创新资源,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三)符合重点产业方向。应符合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点建设领域,以及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性技术需求。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经费投入。具有行业知名科学家及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团队拥有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合作方派驻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年度研发经费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主,形成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一体化的功能体系。

(六)建立市场化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营的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研发人员激励约束制度等。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合肥市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一)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由依托单位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合作共建,共建方签订具体投资协议,强化属地主体责任,落实物理空间。

(二)运营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运行起五年内,每年根据其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运行、研发经费支持,包干使用,主要用于保障其基本运行、人才培养、研发及产业化等,支持资金每年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经费支持规模通过具体合作协议予以明确,并由市级财政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人才招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办〔2020〕18号)等市现有人才政策支持。

(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所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新型研发机构所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培育企业积极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对于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或对产业发展创新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可按照第四条中的支持类别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六条  已签订共建协议并得到相关政策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如申请本政策支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由同一主体在本市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本政策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附《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工作机制。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报备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审计报告等,及时报告重大研发成果、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各新型研发机构要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市及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资产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联合审定会商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投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合审定会商会的主要成员,负责审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规划布局、引进设立、建设运营、政策扶持等工作,并将审定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召集、协调以及统筹相关意见上报等日常工作,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兑现、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科研计划、科技成果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大院大所合作项目的谋划、推进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对拟引进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需市级财政资金政策支持的,应形成组建方案、合作协议报会商会研究审定后,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强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教〔2018〕1687号)、《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市新型研发机构会商会办公室统筹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实施且与财政部门有资金拨款关系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对象范围:指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等与我市合作共建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的项目建设资金、科研经费、创新服务体系运营建设经费以及其他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  评价类型: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评、单项评价、整体评价和重点评价。绩效自评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自我评价;单项评价是指对具体实施项目的专项绩效评价;整体评价是指对新型研发机构一定时间内投入产出、内部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做出的整体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是指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工作实际需要,对新型研发机构整体运行情况或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遵循分类评价、分级实施、遵循规律、聚焦绩效、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分别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指标。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会商会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二)市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单项评价和整体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配合市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县(市)区、开发区负责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绩效目标任务书,做好日常监管,并配合做好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负责县(市)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组建方案确立的目标任务和申请预算时设立的目标,实施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评价内容:

(一)项目投入情况。从项目立项规范性和合规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性等4个方面进行评价。

(二)项目管理情况。从新型研发机构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研发组织体系、内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项目产出情况。从项目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产业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的产出情况。

(四)项目效果情况。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等方面评价项目效益效果。

第八条  评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强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教〔2018〕168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财绩〔2016〕627号)及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与我市签定的合同、共建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等;

(四)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项目执行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五)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判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方法进行。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填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和具体评价指标,报送市新型研发机构会商会办公室作为立项审核的依据之一。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财绩〔2016〕627号)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形成。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根据不同项目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决策过程、资金分配、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控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基本建设、科学研究、运营服务体系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以及项目效果。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应涵盖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撰写和提交绩效报告阶段。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实施部门自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主管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单项绩效评价、市级主管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可组建专家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自评报告应实施内部公开制度,并报市新型研发机构会商会办公室备案,作为后期支持依据。



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S≥90)、良(90>S≥80)、中(80>S≥60)、差(S<60)四个等级,按百分制综合得分高低按分值划段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导向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取消的重要依据。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激励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予以后续项目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达整改要求的,予以调整项目或调减资金安排,限期不整改的取消该项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较好的做法,予以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分值

指标解释

评分标准

指标说明

备注

1

投入

(30分)

项目

立项

(27分)

立项规范性

4

通过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价,判断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立项、申报和审批的规范情况。

1.立项依据充分:
①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以及省级相关规章制度或文件规定(含上年绩效评价结果)。
2.立项过程规范:
②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③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④立项过程经过必要的专家评审和集体决策。
以上4项各占1分,符合得相应分值。

评价要点:
①政策、规划、计划等文件;
②项目立项过程。


2

绩效目标合理性

8

通过对项目的实施方案或计划文本进行审查,判断项目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与扶持政策实施的相符情况。

①总体目标具体、明确,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规划;

②根据实施情况设置明确的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合理;

③年度绩效目标与总体政策目标相一致,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④所有目标均与合肥综合性科学中心建设的需求相匹配;
⑤所有目标均可以实现且可以准确衡量。
以上五项各占20%、20%、20%、30%、10%权重分,全部符合得满分,否则扣除对应权重分。

评价要点:
①立项目标;
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3

投入

(30分)

项目

立项

(27分)

绩效指标明确性

15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绩效目标的细化、量化情况。

依据年度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
①考核指标清晰、具体,有明确时限要求;
②考核指标符合政策引导方向与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高度相关;
③考核指标量化、便于衡量;
④考核指标可以达成,能够引导平台发展;
⑤考核指标通过论证、形成体系。
以上五项各占20%权重分,全部符合得满分,否则扣除对应权重分。

评价要点:绩效目标。


4

资金

落实

(3分)

资金及时到位率(自筹及区级配套)

3

实际及时到位资金与计划投入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项目实施的保障程度。

资金及时到位率=实际及时到位资金/应补资金×100%;指标分值=权重*资金到位率。
实际及时到位资金,指在上年度实际及时拨付至新型研发机构的资金总额;
应补资金是指,按照政策及预算安排应该补助的资金总额。

评价要点:
①扶持政策标准;
②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记录。


5

过程
(11分)

项目

管理
(11分)

管理制度健全性

3

实施单位的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对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制定科技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制度涉及如下方面:
①符合现代化要求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方面制度;
②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
③激励研发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
④科研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⑤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⑥人员绩效分配制度。
以上6项标准每项0.5分,已制定的得相应权重分,否则扣除相应权重分。

评价要点:平台的管理制度。



6

过程
(11分)

项目

管理
(11分)

制度执行有效性

3

制度实施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①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②制度执行过程是否具备合理性;
③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④相关单位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⑤项目实施发现质量问题时,根据质量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纠偏措施。
以上5项各占20%权重分,全部符合得满分,否则扣除对应权重分。

评价要点:新型研发机构实施过程文件。


7

资金使用合规性

5

新型研发机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①资金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②资金的支付经过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科技新型研发机构财务经过内部或者外部审计;

④资金使用符合新型研发机构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⑤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在④⑤同时满足时,①②③中每满足一项得33.33%权重分;存在④或⑤不满足时属于严重违规事项,扣除全部分值,扣完为止。

评价要点:财务核查。


8

产出

(22分)

项目

产出

(22分)

管理成本控制率

3

考察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管理实际产生的费用是否超过上一年成本控制率。

年度实际管理成本:单位运营费用总和;
管理成本控制率=当年运营费用总和/上年运营费用总和*100%;
低于上一年平均成本,得3分,每超出2%扣0.2分,扣完为止。

评价要点:成本统计核查;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

机构前3年发展变化大,费用变动大的,可不考核本指标,分值增加到其他产出指标。


9

产出

(22分)

项目

产出

(22分)

质量达标率

5

考察项目实施的质量情况,用于反映和考核项目实施的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通过抽查,现场核实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实施项目的完成质量是否达标;质量达标率=(抽检合格数/抽检单位数)*100%。

项目质量达标率为100%的得5分,每降1%扣0.2分,扣完为止。

评价要点:

①工程建设依据项目验收结论及竣工检测资料,评价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②科研项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评价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10

目标任务完成率

14

考察项目计划是否全部完成。

项目计划完成率达100%得满分,若发现不符合,按比例扣分,每降低1%扣10%分值,扣完为止。

①市级支持工程建设、合作协议及科学研究项目按年度计划完成;

②平台内部年度按工作计划完成。

以上2项各占50%权重分,全部符合得满分,否则扣除对应权重分。

评价要点:
①平台项目上年计划及实际完成情况;

②市与院所双方合作协议建设完成情况。

项目年度计划完成率

11

效果
(37分)

社会

效益

(18分)

社会发展贡献情况

10

考察平台通过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孵化企业等方式为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

①企业合作通过技术转移实现成果转化化,对当地产业具有填补市场空白、提高科技含量(增加附加值)、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等促进作用显著,得4分;促进作用较好,得2分;促进作用不明显,不得分。

②通过技术转移或技术研发等活动,为当地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完善产业链或培育新产业集群有带动作用等促进作用显著,得2分;促进作用较好,得1分;促进作用不明显,不得分。

③组织科技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培训人次,增长率超过上一年,得1分,每低于3%扣10%分值,1分扣完为止。

④平台通过资本、技术、专利入股孵化企业,年孵化5家以上的得3分,3家以上的得2分,1家以上的得1分,不孵化的不得分。

①对各地市支柱产业及市场产品供给情况;

②科技成果或高新产品贡献情况;

③技术转移培训人次;

④孵化企业数。

平台及其入驻企业

12

科技进步贡献情况

8

考察平台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新发现新原理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问题,通过技术转移、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孵化企业等方式为科技进步增长的贡献情况。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新发现新原理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问题,得8分;通过技术转移或技术研发取得:国际标准(国际代表性论文、国际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得6分;国家标准(省部级一等奖、国家发明专利银奖),得4分;国内行业标准(省部级奖、行业协会奖励),得2分;未取得,不得分。

①科技人员代表性论文、国际、国家重大科研奖项;

②上年度平台及其入驻企业科技成果或高新产品的获奖、标准取得情况。



13

效果
(37分)

经济

效益

(6分)

经济增长贡献情况

6

考察平台通过技术转移、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孵化企业等方式为经济增长的贡献情况。

①平台及孵化企业的营业收入数高于上一年,得2分,每少1%扣0.2分,2分扣完为止。

②促成的在国家技术合同网上合同登记额高于上一年,得2分,每少1%扣0.2分,2分扣完为止。

③促成的在国家技术合同网上合同登记额增长率高于上一年,得2分,每低于1%扣10%分值,2分扣完为止。

①国家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合同数;
②国家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合同额。

平台及其入驻企业(不适合此指标的项目,分值分摊到项目效益其他指标中)

14

可持

续影响

(10分)

科技平台发展可持续性

5

考察科技新型研发机构的内部管理对平台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

①组织建设

建立符合平台运营需要的相关规划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设立党组织;以上2点各占0.5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满分1分。
②技术支持(信息化系统、技术发展)
建立专业的服务平台或信息管理系统;培育活跃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人才;以上2点各占0.5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满分1分。
③资金流
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④业务流
建立健全平台内科技研发工作组织体系和机制,业务流程清晰明确;开展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以上2点各占0.5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满分1分。
⑤内部控制(机构设置、人员、监督考核)
明确内部管理机构和职能分工;建立符合科技新型研发机构业务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以上2点各占0.5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满分1分。

①管理机制、组织建设;
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人才;
③平台收入;
④平台科技工作相关规定;
⑤平台内部管理职能分工,平台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



15

效果
(37分)

可持

续影响

(10分)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5

考察平台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

①学科带头人为国家重点人才,得2分;教授或同级别正高职称,得1分;

②固定研究人员的水平及结构35-50岁高级职称5人以上得0.5分,10人以上得1分;

③年度吸引培养博士或高级职称1人以上得0.5分,5人以上得1分;

④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得1分,每低于1%扣10%分值,1分扣完为止。

以上指标满分5分,符合得相应分值,不符合扣除相应分值。

①学科带头人职称;
②固定研究人员的水平及结构;
③高校院所类上年度吸引培养副教授或同级别副高职称及以上人才数量;

④上年度吸引培养博士或高级职称人才数量。


16

受益对象满意度(3分)

科技新型研发机构满意度

3

考察科技人员及入驻企业对科技新型研发机构的满意度。

满意度达到90%的得满分,每降低1%扣0.20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满意度调查。


【部门解读】《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2-28   编辑:市科技局

2021年2月24日,《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12年以来,以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为引领,合肥市与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共建了一大批新型研发机构。这些研发机构集聚了大批优质创新资源,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核心技术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探索和推动作用,已成为合肥市乃至安徽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创新引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一设立和管理运行,提升新型研发机构水平,为建设具有国际一流影响力的创新高地提供有力支撑,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对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最新指导精神,认真研究梳理了我市目前新型研发机构,特别是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建设、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重点问题,并充分调研借鉴了江苏产研院以及南京市、厦门市等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经验做法。同时,充分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相关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13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政策支持、绩效管理和组织保障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宗旨依据和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定位。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依托国内外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合作共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章,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一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拥有优质创新资源,三是符合重点产业方向,四是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经费投入,五是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六是建立市场化管理体制。

第三章,主要明确对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支持:一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共建;二是在技术研发和日常运营上,5年内每年给予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经费支持,包干使用;三是在人才激励上,享受市现有人才政策支持;四是在成果转化上,鼓励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所孵化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人员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培育企业积极申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同时明确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事一议”制度和已得到相关政策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四章,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企业孵化、体制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作为管理办法的附件)同时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知识产权、成果报告、重大事项、财务资产等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章,主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保障。市政府支持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联合审定会商制度,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投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合审定会商会的主要成员,负责审定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商会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统筹协调、政策兑现、监督管理以及科研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大院大所合作项目的谋划推进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解释权限和实施期限。《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