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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2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日



合肥市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8〕24号),深入推进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发广大职工创新创造热情,在“两个坚持”“两个更大”中勇当先锋,在合肥加快建设“五高地一示范”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包括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和职工“五小”活动创新成果评选。职工技术创新成果是指职工在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成果;职工“五小”活动创新成果是指一线职工围绕工作实际,立足岗位创新开展的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成果。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职业(工种)规范开展的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包括劳动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大赛。

第四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面向基层一线职工,突出重点行业和产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职业技能竞赛坚持新发展理念,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竞赛中来,通过竞赛比出能手、赛出工匠、选出先进。

第五条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和劳动技能竞赛由市总工会牵头举办,职业技能大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市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保障,职工“五小”活动创新成果评选所需经费由市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负责保障,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经费由牵头举办单位负责保障。



第二章  职工创新成果评选



第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本市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技术创新和“五小”活动中取得的创新成果均可申报。

第八条  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分为特等成果、一等成果、二等成果、三等成果、优秀成果五个等级。其中,特等成果2项(条件不具备时可空缺)、一等成果5项、二等成果20项、三等成果40项、优秀成果100项。

职工“五小”活动创新成果分为一等成果、二等成果、三等成果、优秀成果四个等级。其中,一等成果10项、二等成果20项、三等成果30项、优秀成果60项。

第九条 被评为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的项目,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项目牵头人按规定给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特等成果、一等成果项目第一牵头人可作为“合肥市劳动模范”“合肥工匠”候选人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牵头人分别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由团市委授予“合肥市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由市妇联授予“合肥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技能劳动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合肥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符合条件的其他获评项目牵头人由市总工会授予“合肥市金牌职工”荣誉称号。

第十条 被评为职工“五小”活动创新成果的项目,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项目牵头人按规定给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符合条件的一等成果项目牵头人分别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由团市委授予“合肥市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由市妇联授予“合肥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技能劳动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合肥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其他获评项目牵头人由市总工会授予“合肥市金牌职工”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被评为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职工“五小”活动创新成果的项目给予研发经费补助和相应激励。

(一)被评为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的项目,研发经费补助标准为:特等成果20万元、一等成果15万元、二等成果10万元、三等成果5万元、优秀成果2万元,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保障;被评为职工“五小”活动创新成果的项目,研发经费补助标准为:一等成果4万元、二等成果3万元、三等成果2万元、优秀成果1万元,经费由市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负责保障。

(二)被评为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可给予研发团队相应激励;被评为职工“五小”活动创新成果的项目,其所在单位可给予牵头人相应激励。

第十二条  职工创新成果为荣誉激励,不作为成果权属依据。



第三章  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每年举办一次,分别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重点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传统行业,向新业态、新领域、新模式拓展延伸。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两项赛事分别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颁发荣誉证书,发放一次性激励。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选手,分别发放一次性物质激励5000元/人、3000元/人、2000元/人。

一等奖选手优先推荐参加“合肥市劳动模范”“合肥工匠”评选。符合条件的分别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由团市委授予“合肥市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由市妇联授予“合肥市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二、三等奖选手由市总工会授予“合肥市金牌职工”荣誉称号。

所有获奖的技能岗位选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合肥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鼓励全市各级各单位广泛深入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单位,授予优秀组织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职工积极参加长三角地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及其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可按照市职业技能竞赛标准的两倍发放一次性物质激励,并推荐申报市级竞赛同奖次高一级的荣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办法》(合政办〔2018〕63号)同时废止。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