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景政办发〔2019〕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从2014年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的战略总要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主要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对财政收入贡献大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财政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绿色环保发展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建设小县名城,美丽畲乡。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所有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企业土地保有成本,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年2元、4元提高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6元、8元。即丽景民族工业园区从每平方米每年4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年8元;县城东、南、西、北环路以内从每平方米每年4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年6元;县城其他区域、各镇、工矿区从每平方米每年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
(三)“亩产税收”具体计算口径。
1.“亩产税收”是指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位土地面积所产生的税(费)总额。“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费)额÷实际用地亩数。
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费)额是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总额,包括增值税(含出口免抵调库税款)、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金等。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占地亩数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占用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3.特殊情形处理。“一企多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面积计算该企业的亩产税收;“一地多企”的,各入驻企业缴纳的税(费)可合并计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亩产税收。承租方企业存有本条第(五)项“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不计入出租方缴纳的税(费)。
(四)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实际,暂分为工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三大类。分行业确定“亩产税收”减免标准值(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值)。行业标准值原则上以亩产税收行业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纳税人亩产税收高于行业标准值的,按比值高低分档确定差别化的减免幅度。县地税局负责按年度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1.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20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
2.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
3.对亩产税收在行业标准值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4.对新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高,但确属鼓励发展的,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内给予50%的减免。
5.对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高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保险、烟草、电力、石化、通讯等垄断性行业以及水利发电、房地产、建筑等行业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五)“一票否决”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或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含列入政府高能耗、重污染整治行业且尚未整治达标的企业);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建筑或用地情况受到处罚的;
(5)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含列入政府高能耗、重污染整治行业且尚未整治达标的企业);
(6)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2.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地税部门可酌情降低享受减免税幅度。
(1)逾期办理纳税申报2次以上的;
(2)欠缴或逾期缴纳税款或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未按规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
(5)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6)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
(六)其他规定
1.当年度已注销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不予减免。
2.对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划分行业,主营业务按照销售收入孰高原则确定。
3.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4.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和县政府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县政府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集约、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发改、国土、建设、国税、地税、安监、环保、经商、招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部门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提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产业目录。
2.县经商局负责提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清册。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受到处罚的企业清册。
4.县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的实际入库国税税费清册,税收违法行为企业清册。
5.县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入库的分税种税(费)收入清册、税收违法行为企业清册;负责具体减免政策的实施。
6.县建设局、安监局、环保局、经济商务局、招商局等负责提供“一票否决”,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清册。
7.其他未列明的部门和单位在税务机关提出协助或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予以配合。
上述各有关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数据信息提供给县地税局。县地税局根据审定后的资料办理减免手续。
四、其他
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