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6年第21号
)的规定,现将我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
二、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三、其他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后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关于印发<富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富地税政字〔2006〕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