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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遂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单位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遂昌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单位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遂政发〔2007〕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遂政办发〔2015〕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地方财力,优化地方税源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从2008年开始,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单位适用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等,即县城老城区,除县城老城区外的妙高镇范围,其他建制镇。单位适用税额标准:县城老城区6元/平方米,除县城老城区外的妙高镇范围4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2元/平方米。


老城区范围具体为:东至龙潭(原水泥厂),南至技校,西至凯恩兴居(原农机厂),北至梅溪庵(原茶厂)、龙丽高速公路收费站。妙高镇和其他建制镇征税范围均指行政区域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