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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6-30                                                          浙海地税政〔201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第一条引用的浙地税函[2010]244号文第一条所引用的国税发[1996]127号文第十一条已被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废止,浙地税函[2010]244号文第一条“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二)项“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内容也已被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废止。本文第一条内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

1.第二条第一款“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未设置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2.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对建筑安装企业及外来建筑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工作,对核定征收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做好税种登记修改工作,确保政策及时到位。”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1月15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10〕2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除符合省地税局浙地税函〔2010〕244号文第一条规定外,其他均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对未设置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等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收率暂定为0.5%。

三、承揽建筑安装业务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海地税政[1997]151号)同时废止。

五、各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分局应及时做好对建筑安装企业及外来建筑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工作,对核定征收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做好税种登记修改工作,确保政策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