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完成。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部门联动,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建制镇政府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的宣传和征管,使纳税人对分类分档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江政办发〔2016〕18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080:00
一、起草背景
一是省政府的要求。2014年9月2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二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快“腾笼换鸟”步伐,通过分行业计算企业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导向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效率。作为我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一环,也必须尽快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机制;三是区域税负公平的需要。省地税局要求在2015年全面推行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衢州地区的衢州市本级、龙游县已推行实施,由于同一地区推行进度不一,造成了区域税负的不公平。
二、起草依据
《江山市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8号公告)、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07〕139号)、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示范园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通知(江政发〔2011〕33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江山市范围内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小城市的标准征收。全市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适用税额标准由原来的3元、6元、9元/平方米分别调整为3元、6元、9元、12元/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用地范围:东以江滨路为界;南以景星路—南门路—(南二街西)—西山路为界;西以南门路与西山路接口、沿西山山脊至礼贤路与北环路接口为界;北以北环路为界(上述路段均含道路两侧)。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2元。
二级用地范围:东以315省道为界;南以315省道与水张线接口—清湖浮桥头(老大桥)—市山海协作园区(含)—铁路接口为界;西以铁路线(含原虎山建材工业园区)为界;北以迎宾大道为界范围内除一级用地以外的生产经营用地,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9元。
三级用地范围:虎山街道和双塔街道行政区域内未列入一级、二级用地范围的生产经营用地;贺村、清湖、上余、四都四个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6元。
四级用地范围:未划入一级、二级、三级用地征收范围的其他建制镇应税生产经营用地,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3元。
(二)考核指标
亩产税收=年度税收收入合计÷用地亩数。
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是指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一个完整日历年度的国、地税税收合计数(不含退库数),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依法批准的缓缴税款、征管评估查补税款、自查补缴税款。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委托代征税款、各类退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和罚款、企业转让土地房产所缴纳的税收。
税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代扣代缴)、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用地亩数: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实测面积数为准。另加上租入的合法用地面积,减去租出的合法用地面积。
税款统计以所属年度为准,企业年度中间增减土地的,以月加权平均数为土地面积亩数。
(三)行业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划分为工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及其他三大行业。工业类分为制造业和非制造业,制造业中细分为输配电、照明电器、门业、消防器材、建材、化工和其他七类行业,非制造业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服务业及其他类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销售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四)分类分档减免政策
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年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三大类,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1)激励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给予80%-100%的减免优惠;其中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值300%(含)的,减免80%,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值300%以上的,按每增10%增加减免1%。
(2)提升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的,减免60%,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以上的,按每增10%增加减免2%。
(3)一般类: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的,减免40%,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以上的,按每增10%增加减免2%。
亩产税收未达到行业平均值的,原则上不给予减免优惠。
对列入省级优质税源涵养对象的企业,地方税收收入达到增长要求,同时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以上的,提高一类享受减免优惠;对达到地方税收收入增长要求,但未达亩产税收平均值以上的,按照一般类企业标准享受减免优惠。工业企业经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被确定为“A”级的纳税人,提高一类享受减免优惠。对当年“小升规”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以上的,提高一类享受减免优惠,未达亩产税收平均值以上的,按照一般类企业标准享受减免优惠。本条规定所称一类是指减免政策中的提升类、一般类,原已属激励类的不再提高,提高一类享受减免优惠按提升后类别的最低减免比例执行。
(五)特殊困难减免
依据浙政办发〔2014〕111号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8号公告精神,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
4.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六)其他规定
1.房地产、建筑、金融、保险、通讯、烟草、供电、石化等行业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2.使用土地面积1亩(不含)以下的纳税人暂不给予减免优惠。
3.列入清理范围的闲置土地不享受本方案的减免优惠。
4.对考核当年注销以及不符合产业导向被列入关停淘汰企业,不给予减免优惠。
5.工业企业经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被确定为“D”级的纳税人,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6.企业新增建设用地,自取得之日起,3年内可不计入该企业计算亩产税收的占地面积,但该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享受该减免政策。
7.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⑴.当年度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
⑵.违犯环保法律法规、发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被环保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
⑶.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⑷.存在偷税、骗税、抗税、欠税(费)行为及其他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
⑸.存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情况的;
⑹.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8.对同时符合规定第一条减免条件和亩产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适用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