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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1月15日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起,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次年1月征收期一次性征收。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25日公布的《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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