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示范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示范园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政发〔201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江政办发〔2016〕17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公平税收负担,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07]5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江山市山海协作示范园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按二级用地征税标准执行。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级用地征税范围调整为:东以46省道为界;南以46省道与水张线接口--清湖浮桥头(老大桥)一市山海协作园区(含)一铁路接口为界;西以铁路线(含虎山建材工业园区)为界;北以迎宾大道为界范围内除一级用地以外的生产经营用地。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3月27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