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建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2016年第21号
)和《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 (
公告2017年第1号
)的规定,现将建德市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
二、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三、其他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地税发〔2006〕27号)和《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的补充通知》(建地税发〔2006〕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