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乐政发〔2016〕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乐政发〔2018〕26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4月15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乐政发〔202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07]50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区划调整,经十五届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级土地范围,包括乐成街道(城北社区除外)、城东街道、城南街道、盐盆街道、柳市镇(七里港社区、黄华社区、长岐社区、象东社区、象阳社区和象南社区除外)、虹桥镇、北白象镇、乐清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2元。
二级土地范围,包括白石街道、翁垟街道、天成街道、石帆街道、磐石镇和柳市镇七里港社区、黄华社区、长岐社区、象东社区、象阳社区、象南社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9元。
三级土地范围,包括乐成街道城北社区、乐清湾港区、南岳镇、蒲岐镇、淡溪镇、芙蓉镇、南塘镇、清江镇、雁荡镇、仙溪镇、湖雾镇、大荆镇,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智仁乡、龙西乡、岭底乡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5月11日发布的《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及土地等级划分范围的通知
》 (
乐政发〔2015〕38号
)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