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瑞政办〔2015〕139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8月7日第5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瑞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振兴实体经济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2]153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瑞安市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瑞政发〔2015〕6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结合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质提效。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瑞政发〔2015〕12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等级标准如下:
一级地段:具体包括安阳街道、玉海街道,每平方米适用税额12元;
二级地段:具体包括瑞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南拓展区和阁巷新区)、塘下镇、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等,每平方米适用税额9元;
三级地段:具体包括陶山镇、湖岭镇、马屿镇、高楼镇等,每平方米适用税额6元。
(二)实行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
根据我市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A、B、C分类结果,实施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三)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在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A类企业减免政策。以企业所属2014年度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基数,减免额度包括两部分:一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收增加部分;二是以企业2014年度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数的20%~50%予以减免(该部分减免额度控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高后的税收增量部分)。
(2)B类企业减免政策。以企业所属2014年度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基数,减免额度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收增加部分。
(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征收。
2.对以上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企业土地租入、租出部分;
(3)当年注销企业;
(4)其他不予减免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工作的协调有序开展,决定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地税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地税局),由市财政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结果A、B、C分类名单,以及受理企业提出的关于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的问题咨询解答;
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根据领导小组下发的A、B、C分类名单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2.A、B、C分类名单及各部门信息提供要求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五、附则
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