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发布,现将余杭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
二、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三、其他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