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政〔200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 盐政发〔2013〕76号)规定,本文所依据的盐政函[2007]104号自 2014 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地税收入结构,建立地方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长效机制,结合我县的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充分考虑原有税负水平和纳税人负担能力以及毗邻县市的征收情况,根据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复函》(盐政函[2007]104号),将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一级土地由年税额2元每平方米调整为6元每平方米、二级土地由年税额1.5元每平方米调整为4元每平方米、三级土地由年税额1元每平方米调整为2元每平方米。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对本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更新补录TF2006中的有关基础信息资料,以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及时足额征收。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