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桂财税〔2006〕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桂财税〔2018〕28号 )规定, 所有“地方税务”全部变更为“税务”,其他内容不作变更。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财税〔2006〕6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要树立依法征收意识,把烟叶税的征收管理纳入工商税收的征管范围,做好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烟叶税的纳税期限为每月月终后10日内申报缴纳。
三、烟叶税的税收票证使用,与工商税收的税收票证使用相同,税款的入库预算级次为市、县级。
四、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颁布前原烟叶农产业特产税的欠税,由原征收机关财政部门负责清欠;烟叶税开征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烟叶税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