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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5]147号 2005-12-16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嘉兴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浙地税函〔2005〕45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仍按浙嘉地税政[2004]163号规定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确定为:一级:环城河范围内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二级:二环路(即中环路)内侧范围(除一级地段外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三级: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其它各镇(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1元。
三、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调整适用税额标准,组织税收入库。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