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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盲人从事推拿(按摩)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本级盲人从事推拿(按摩)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7.5)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23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盲人推拿(按摩)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该行业市本级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收入的1%核定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税款征收期)。
特此公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  月   日


公告说明
一、背景
按照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门征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盲人推拿(按摩)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门征业务的所得税征收率为3%。根据市政协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上委员反映的情况和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盲人推拿(按摩)行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市本级盲人推拿(按摩)行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1%核定征收。
二、内容
对市本级(包括定海、普陀)盲人推拿(按摩)行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1%核定征收。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税款征收期)。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