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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7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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