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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2004年7月7日浙国税流〔2004〕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文中“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后,仍应按照浙国税流[2002]88号文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不再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情况表》中“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合格证书”栏”的内容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你们。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改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浙国税流〔2001〕96号文同时废止。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的申请审批表后,仍应按照浙国税流〔2002〕88号文要求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不再填写《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情况表》中“开票人员是否持有合格证书”栏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