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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2-21 青财行字〔2022〕14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全省知识产权质量,有力支撑青海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以“后补助”形式实施,即当年补助上一年度完成项目。知识产权补助项目有特别要求的,以项目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补助”的原则,主要用于促进本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实施。
第四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自然人或截止申请当年补助时在本省工作且连续缴纳我省社保一年以上的居民。
(二)未被列入国家和青海省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相关知识产权无权属和侵权纠纷的。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专利授权)方面: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0.2万元/件。
(二)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件。每件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地区)。
专利申请授权后通过专利权转让方式获得的专利不在补助范围内。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以第一专利权人为补助对象。
第六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方面:
(一)对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补助0.2万元/件。
(二)对我省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融资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按照不高于质押合同额2%,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按照金奖20万元、银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四)对我省中小微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技术,按照不高于技术合同额3%,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万元的补助。
(五)在我省“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3+3+4+10”现代产业体系中,择优支持一批专利导航项目,对承担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验收通过后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方面:
(一)对确定为青海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二)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7万元。
(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
(四)通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补助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省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满10件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满20件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满30件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五)获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单位,以及获批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的学校每年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获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享受补助)
(六)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县区、园区等称号的补助标准: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个;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市、区)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个;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个。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补助项目的受理与审核,通过审核的补助对象名单经最终审定后,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补助。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禁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发现,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1785号)同时废止。


文件正文见附件



青海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6年10月21日 青财教字〔2016〕1785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行字〔2006〕212号)及《青海省专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科发办字〔2013〕166号)同时废止。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