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6〕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的通知》 ( 丽地税法[2013]50号)规定,(文件中关于每平方米单位税额标准的规定废止)被后文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的通知
》 ( 丽地税政[2007]110号
)文件对每平方米单位税额有新规定)
各有关处室(局、分局):
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6]80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中心市区(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以东至站前路和东环路)划分为小城市一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2.除中心市区以外的市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地区为小城市二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3.各建制镇行政区域
每平方米年税额0.6元。
请各分局做好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切实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在征收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