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4〕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 ( 浙财税政〔2016〕8号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央文件,本政策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2017年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7〕19号
)。
2019年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9〕8号
)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限额、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限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