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明确土地使用政策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5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6号)精神,现就供销合作社(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使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明确土地使用政策的重要性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历史上为繁荣农村经济作出过重大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土地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基础,是供销合作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明确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政策,是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益、盘活供销合作社资产、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和经济实力、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领农民走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政策落实好。
二、依法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一) 依法确认和处理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对供销合作社实际使用的土地,根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等政策确认使用权,并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等依法进行调处,经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 加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供销合作,社申请的土地确权登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前介入,特事特办,提高工作效率,力争2011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求,认真查找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早主动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确权登记申请,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三、明确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政策
(一) 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转为出让、租赁。对于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租金的补缴标准,涉及到省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土地处置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市、县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应参照土地所在地市、县属国有企业改制时土地处置有关政策标准执行并简化相关手续。对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社有资产权属分开,涉及土地过户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减免相关税费。
(二) 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建设项目用地。对供销合作社建设为农服务体系、“新网工程”流通网络设施用地,要统筹安排,合理解决指标和用地,大力给予政策支持。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落实用地指标,其中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物流设施用地可按现行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出让。落实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涉及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经营网点与仓库等经营设施拆迁的,落实“拆一还一”政策,一予以合理补偿。在城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的前提下,允许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自行进行改造,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服务,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按照环境友好、用地集约的要求,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行业相关设施和场地,并协调好与其他各类用地的关系,合理解决用地指标,落实项目用地。在编制乡、村庄规划时,要统筹安排综合服务社的布局,落实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整合现有设施、经营网点等为农服务资源参与建办综合服务社,简化相关审批手续。
四、切实将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进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政策的落实到位工作;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供销合作社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供销合作社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