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等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工信字〔2022〕65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工信数据〔202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等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6日
青岛市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等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和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发展,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工信数据〔2022〕4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青政字〔2021〕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青政发〔202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奖励项目和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奖补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有关奖补资金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得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首次进入(首次进入榜单)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电子信息企业100强榜单或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青岛市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奖励资金申请表;
2.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证明文件;
3.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政策时限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6712。
第五条 2022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其中,对首次认定(首次进入认定名单)的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奖补。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从成长型晋级到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的,实行补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原则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注册,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的园区运营机构。
(二)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认定文件奖补)。
(三)其他事项
1.对2022年1月1日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和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继续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青政办字[2020]5号),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奖补。其中,建设期为三年,每年度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通过第二年中期考核、第三年终期验收后,分别拨付50%的奖补资金。
2.园区(试点)建设期为2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安排,组织园区的申报评定工作,并对认定的园区(试点)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含园区建设成效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通过评估的园区(试点)视为创建省级数字经济园区成功,授予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示范型、成长型)。各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要求开展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建设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
3.根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建设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工信数据〔2022〕48号)文件规定,对降级或撤销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机构,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4.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区(试点)数字基础设施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编制园区(试点)总体发展规划;组织数字化素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园区(试点)内企业开展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建设园区(试点)公共服务体系;园区(试点)内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等。
(四)政策咨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联系电话:85916712。
第三章 申报程序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资金,一般申报程序(具体以申报指南或通知为准)如下: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各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主体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将初审结果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完整性审核的项目,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条 对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申报主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名单及金额,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注册地财政部门,由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申报主体。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本细则主要涉及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及申报主体,各自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办理资金信息公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政策申报组织、初审、推荐和绩效评价,配合区(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青岛市环境信用黑名单等失信惩戒对象目录;不违反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大数据发〔2020〕37号)支持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和互联网百强企业相关内容,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限具体见各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