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5 浙市监质〔20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十五)规范标准研制、认证和咨询行为。建立企业对“浙江制造”标准研制、认证、咨询机构评价反馈机制,畅通投诉渠道。省品牌建设联合会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会员自律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要加强对认证机构自律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对认证机构的自主选择权。加强对标准研制、认证过程有偿咨询行为的监督检查,“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认证机构不得向制标、认证企业提供或变相提供有偿咨询,不得强制或诱导企业向其他机构有偿咨询。对标准制定和认证人员违规收受钱物,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有偿咨询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不得继续从事各类评审活动。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参与有偿咨询的违纪行为。
《关于进一步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意见》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任务类型 |
任务目标 |
任务要求 |
牵头部门 (单位) |
1 |
完善品牌目标定位 |
优化品牌培育目标 |
坚持“国内一流、国际先进”定位,以高端产品引领中高端消费市场,大力培育终端消费品企业,覆盖“专精特新”企业,助力出口型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
质量发展处 |
2 |
完善标准研制 |
完善标准研制机制 |
针对我省制造业发展现状与趋势,全面构建各产业领域“浙江制造”标准体系,制订实施标准研制计划。 |
标准化处 |
面向全省公开征集标准体系构建和具体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广泛吸收各级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参与。 |
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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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创新标准表达方式 |
创新“浙江制造”标准编写格式,力求通俗易懂、更具可操作性。 |
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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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浙江制造”标准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形成与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 |
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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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随产品在经营场所展示,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示,提高“浙江制造”市场认可度。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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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大标准实施力度 |
督促参与“浙江制造”标准研制的企业在标准发布实施后一年内,履行对标达标成为“品字标”企业、规范贴标、明示“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等主体责任。 |
标准化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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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定期报告未履行责任的企业信息,省市场监管局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通报标准研制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财政及有关部门。标准起草牵头企业一年内未成为“品字标”企业的,暂停受理其新的“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申请。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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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消费品类“浙江制造”标准发布实施后满3年,对标达标的“品字标”企业不足3家的,省品牌建设联合会须进行复审和修订。 |
品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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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升品牌认证价值 |
完善认证采信机制 |
广泛推行“一次认证、多国证书”认证模式,加快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测、一次认证、多国证书”。推进“浙江制造”认证与3C认证深度融合,探索一次认证同步颁发“浙江制造”认证和3C认证证书。扩大认证联盟成员单位对“浙江制造”认证结果的采信互认。 |
合格评定处 |
6 |
优化认证监督机制 |
延长“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有效期至6年。对信誉好的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工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出示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的方式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免于现场监督,但现场监督间隔不超过2年。将企业规范贴标纳入监督内容。合理设置认证单元,切实防止认证单元过细问题。 |
合格评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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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强认证质量监督 |
认证机构要持续优化认证模式,合理设置产品检测项目和审核人日数,提高认证效率,保证认证质量,促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推行使用“浙江制造”认证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阳光运行。开展“浙江制造”认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 |
合格评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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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完善品牌授权机制 |
理顺认证与授权关系 |
“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标识由省品牌建设联合会统一确认授权。 |
品联会 |
认证机构根据企业自愿申请,依据认证规则独立开展认证活动,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产品获得“浙江制造”认证标识,并根据“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授权。 |
认证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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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求通过“自我声明”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的,向省品牌建设联合会直接提出申请。 |
品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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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完善“自我声明”模式 |
制定暂不开展“自我声明”模式授权的产品目录。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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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外产品生产企业同时具备近3年未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所申报产品近5年未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诺履行品牌服务评价标准(C标准)等四个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自我声明”方式获得授权:1.获得县级以上政府质量奖;2.通过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满3年;3.已通过认证的同系列产品申请授权。允许总部在浙江的“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联合其省外绝对控股子公司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以“自我声明”形式获得授权。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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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强授权事后监管 |
开展对标抽检评价 |
逐步加大对企业执行“浙江制造”标准情况的抽检评价力度,第一次未达到“浙江制造”标准被查实的,予以约谈和跟踪抽检;同一产品2年内2次未达到标准被查实的,予以撤销授权。 |
质量发展处 |
11 |
建立企业履行“自我声明”抽查制度 |
坚持严格监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撤销其相应“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的授权:“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履行品牌服务评价标准(C标准)的、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浙江制造”标准要求的。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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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撤销其所有“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的授权。 |
信用监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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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加强品牌标识管理 |
制定实施“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督促指导企业规范贴标用标。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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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品字标”贴标、明示“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履行品牌服务评价标准(C标准)承诺等列为日常监督、认证监督、企业履行“自我声明”抽查的规定内容。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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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企业在厂区、市场门店使用“品字标”标识标语,在宣传广告植入“品字标”元素。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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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改进财政绩效管理 |
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
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定期报告标准制修订、品牌授权、“品字标”企业入会等信息, “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定期报告企业认证申请、细则制定、现场评审等信息,省市场监管局视情进行通报或公开。 |
质量发展处 |
符合资质条件的所有认证机构平等参与认证市场竞争。 |
合格评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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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市县局、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对标准制订的科学性、认证绩效及单元划分的合理性、省品牌建设联合会和“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服务质量、标准牵头单位和认证机构的满意度,以及贴标率等进行调查评价,并在适当范围通报或公开。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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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局要主动向财政部门通报标准起草企业贯标贴标情况、对标“品字标”企业数。 |
各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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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品牌建设联合会要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组织体系,增强造血功能,加快市场化运作。 |
品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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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完善财政激励机制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加强专项经费绩效管理,在财政奖补过渡期内“浙江制造”标准起草企业通过认证或“自我声明”获得授权并在相应产品上加贴“品字标”后,再兑现财政奖补。 |
各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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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认证细则制定补助经费与实际使用挂钩、标准管理经费与市县局及企业对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服务满意度挂钩。 |
质量发展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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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市、县(市、区)在过渡期内对“品字标”品牌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品字标”产品公共品牌保险、抽检评价、宣传推广等。 |
各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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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
规范标准研制、认证和咨询行为 |
建立企业对“浙江制造”标准研制、认证、咨询机构评价反馈机制,畅通投诉渠道。 |
质量发展处 |
省品牌建设联合会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会员自律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
品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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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要加强对认证机构自律管理,切实落实企业对认证机构的自主选择权。 |
认证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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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标准研制、认证过程有偿咨询行为的监督检查,“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认证机构不得向制标、认证企业提供或变相提供有偿咨询,不得强制或诱导企业向其他机构有偿咨询。对标准制定和认证人员违规收受钱物,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有偿咨询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列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不得继续从事各类评审活动。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参与有偿咨询的违纪行为。 |
质量发展处 |
注:牵头处室(单位)指定联络员,对照任务分工抓执行,每2个月召开一次例会报告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