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
嘉政发[2007]120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48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根据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环城河以内的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2元;二级:环城河以外至二环路(即中环路)以内的范围(除一级地段外的土地),包括东栅、高照工业园区,苏嘉高速公路服务区,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8元;三级: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
三、执行时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税额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市本级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比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执行。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