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砂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丽地税公告〔20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
》 ( 浙财税政〔2016〕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6年第8号
)等
规定,为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对零星分散资源税,市级委托火工品销售公司、砂管办等有关单位代征资源税。现就代征砂石资源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炸药销售环节代征的,按1吨炸药折合开采600立方米砂石代征3000元资源税;自2017年7月1日起,按1吨炸药折合开采1000立方米砂石代征5000元资源税。
二、由区砂管办代征的,各制砂场的方量按合同约定开采量的80%代征。合同计量单位以吨为单位的,换算标准为1.67吨/立方米;自2017年7月1日起,换算标准为2吨/立方米。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砂石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丽地税公告〔2016〕8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