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理工作的通知
赣财非税[201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2月22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
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将继续征集防洪保安资金。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8号)规定的征集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相关部门为防洪保安资金代征部门。各代征部门按原分工各司其责。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1]137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赣财非税【2010】11号)精神,取消防洪保安资金专用票据。各征收部门按下列规定使用票据:
㈠地税部门采用税收征缴方式代征防洪保安资金时,使用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的缴款凭证。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由地税部门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采用现金或POS机刷卡缴款的,地税部门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进行征收,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汇总缴库;实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款的,使用电子凭证。
㈡财政部门、未采用税收征缴方式代征防洪保安资金的地税部门和其他代征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时,使用江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采取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方式的,由征收部门填开“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采取集中汇缴财政专户方式的,征收部门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进行征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中缴库。
四、根据我省财政省直管县的相关政策,取消省直管县上缴设区市10%防洪保安资金的规定。
五、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财预【2010】119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赣府发[2011]23号)精神,防洪保安资金属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部分,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使用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归集、解缴、清算防洪保安资金。代征部门业务费由征收地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标准内核定,从财政专户缴入本级国库,作为一般预算管理,纳入代征部门的部门预算,同时取消代征部门上缴1%业务费的规定;本级分成部分,缴入本级国库,作为基金预算管理,纳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上下级分成部分,缴入对应级次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跨市、县(区)作业项目,由从事该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向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各市、县(区)之间计算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收入的划分,按营业税计税收入的划分比例执行。
省外企事业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经营的,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向经营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省内企事业单位在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区)经营,已缴纳防洪保安资金或与之性质相同的政府性基金(费),并能提供缴款凭证的,可抵扣已在外省(市、县)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后,再计算在本省(市、县)须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
七、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收缴的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作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缴库。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稽查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加强与代征部门的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征集防洪保安资金的宣传解释工作,研究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和报告防洪保安资金征缴情况。
各代征部门应按月向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报告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及资金入库情况。
省地方税务局应按月向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报告本系统分市、县(区)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及资金入库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报表制度,按时报送报表。
十、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清算和上缴省级分成防洪保安资金(开户单位全称: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银行:建行南昌市孺子支行;账号:36001050130050000579;执收单位:江西省财政厅非税处3492400001;收费项目:市县上缴防洪保安资金收入30027)。
十一、执行中如遇征收管理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