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时间 |
文号 |
1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3月25日 |
绍市国税流〔2004〕336号 |
2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绍兴市本级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年4月2日 |
绍市国税流〔2004〕345号 |
3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 |
2004年10月19日 |
绍市国税流〔2004〕492号 |
4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0年11月23日 |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本次修改的条款 |
1 |
2006年11月14日 |
1.“一、征管范围 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出租、自用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意见。”修改为“一、征管范围 个人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出租、自用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意见。” 2.“二、登记管理4、……房产所有权人不在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修改为“二、登记管理4、……房产所有权人不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3.“四、税款征收 (三)…2、…“房产交易公允单价”、“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 由绍兴市税务局根据市区房产市场实际经营状况调查确定。”修改为“四、税款征收 (三)…2、…“房产交易公允单价”、“出租市场平均收益率” 由绍兴市税务局根据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房产市场实际经营状况调查确定。” 4.“附件一 填写说明4、“使用人和代管人”栏:房产所有人不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常住的要求填写,其他房产所有人不必填写。”修改为“附件一 填写说明4、“使用人和代管人”栏:房产所有人不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常住的要求填写,其他房产所有人不必填写。” 5.“附件二 我单位受绍兴市税务局委托,依法代征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自用(出租、转租)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修改为“附件二 我单位受绍兴市税务局委托,依法代征个人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自用(出租、转租)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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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9年1月6日 |
“现对市局权限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修改为“现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部分税种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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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0年7月21日 |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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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年11月8日 |
1.“将在市本级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修改为“将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正式应用绍兴市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 2.“第一条第一点:自2011年12月1日起,对绍兴市区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修改为“对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所有存量住房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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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1年11月8日 |
1.“市本级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为妥善解决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价格争议,现将《绍兴市区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修改为“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实施存量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绍兴市本级范围内买卖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存在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修改为“第二条:...,是指在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买卖住房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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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4年1月20日 |
1.“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划分、适用税额及缴纳期限调整如下”修改为“越城区辖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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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4年9月9日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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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市区(指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修改为“统一市区(指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柯桥区、上虞区辖内,下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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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5年11月12日 |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的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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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6年10月8日 |
“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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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8年7月26日 |
“我市本级(含越城区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修改为“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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