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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有效期2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德办规〔2025〕3号

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德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范围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准入、配售及运营,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可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或操作办法。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释义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规划建设和收购,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配售的住房。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享受一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组织部门的人才认定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申请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向上争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政策争取央、省专项补助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登记信息审查、划拨土地成本测算等工作,落实办理收购房源项目的土地权利性质变更等相关手续,对登记职责范围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计划管理,下达目标任务等工作。负责指导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及相关国有企业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准入、配售及运营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市本级资金开展审计监督,并指导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审计部门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准入、配售及运营等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对相应收购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收购、运营等相关工作。

德阳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金融政策支持,对接四川金融监管局加强对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人行德阳市分行:负责引导相关银行用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激励政策,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供一定期限的低成本贷款支持。

市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和落实使用公积金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作为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其规划选址、建设、收购、申请审核、配售运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共享

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构建管理服务平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收购、申请审核、配售管理、轮候管理、回购管理等内容应当纳入服务平台管理。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人社、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实现管理服务平台与户籍、婚姻、不动产登记、社保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 房源筹集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分为新建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两种方式。

第二章 新建房源的筹集

第七条 建设计划

实施主体按照“以需定筹”原则,开展保障需求、房源底数摸排,并制定年度筹集计划,报新建房屋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土地供应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应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必须坚持“净地”供应,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

第九条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组建独立项目公司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

第十条 面积标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户型。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建设,支持建设单位申请央、省财政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项目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资金账户实行实施主体、属地住建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监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

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适度超前或同步实施项目周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托幼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三章 收购房源的筹集

第十四条 收购主体

市国资委按要求选定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模式运作,负责筹集资金、实施收购等具体工作。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第十五条 收购对象

收购房源为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住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对于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地产企业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

2.不存在被责令停业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查封或者破产的情况;

3.信用信息良好,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收购房源要求

1.收购范围。房源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2.区位配套。结合产业基础、发展优势等因素,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选择收购房源。

3.房源形态。房屋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面积为单套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内。

4.房源品质。所属项目房屋质量应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备案。

5.权属要求。所属项目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不存在以下情况:

(1)所购房源查封、抵押或为任一笔借款提供担保;

(2)所购房源有争议或诉讼(仲裁)案件;

(3)所购房源预置换、抵款或交易给其他单位且未解除;

(4)任一股东不同意对外出售;

(5)其他争议事项。

6.优先条件。优先收购整栋或整单位未售、可实现封闭管理的整院。

第十六条 收购价格

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具体收购价格由收购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收购程序

(一)公开征集房源

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在政府网站或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征集辖区内愿意列入收购范围的房源,建立收购备选房源库。

(二)条件审查

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备选房源手续办理、权属登记等情况,可联合人民法院、相关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房源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核实。

(三)实地查验和风险评估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收购主体开展实地查验,掌握房源区域配套、品质、质量等情况,并对备选房源收购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做社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房源不予纳入备选房源库。

(四)价格核定

实地查验和风险评估完成后,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组织成立包括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收购主体、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的房源价格核定小组,按照备选房源区位配套、品质、质量等情况,结合区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测算标准对房源进行筛选并核定收购价格上限,建立收购房源库,并报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审批。

(五)竞争定价

收购价格上限审批通过后,收购主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组织已进入收购房源库的房源所属房地产企业进行竞价,确定拟收购房源和单套房源收购价格。

(六)收购方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公开申购方式。收购主体按照房源收购价格,制定申购方案,明确单套房源申购价格,经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拟收购房源面向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购房人公开申购,申请购房人选定意向房源后交纳部分意向金额,锁定意向房源。

公开申购时除公布企业、房源信息等,还应公布物业管理费用、车位管理费用和租金等配套信息。

当申购数量达到拟收购房源数量时,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收购协议,完成收购。收购完成后,收购主体按照公开申购过程中的人房对应关系开展配售,后续网签备案、税费和维修资金交存等手续由收购主体办理。

第十八条 申请要件

房地产企业申请收购时,应向房源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相关资料

包括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银行信息、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证明等。

(二)项目物业相关资料

包括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书面说明和图纸、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价格、物业公司营业执照等。

(三)项目手续证明资料

包括用地(土地未抵押的证明材料)、规划、建设等项目前期资料和不动产权首次登记等。

(四)房源相关资料

包括房源楼盘表、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户型图和实景照片等。

(五)房源建设相关资料

包括项目建设预算、结算、款项支付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资料

包括申请列入备选房源的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房源室内装修情况、具体交付时间、房源抵押查封状况证明、质量安全承诺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备选房源管理

原则上参与公开征集的房源,房地产企业不得对外销售。房地产企业要求退出收购的,应按整栋、整单元或整批退出,原则上应在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前向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房源自提交收购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未被收购的,自动退出收购,房地产企业可重新对外销售。

第二十条 收购协议

实施收购的,收购协议由收购主体与房地产企业共同商议签订,协议应明确购买房源所涉及的交接查验、质量安全、房源交付、付款方式、资金结算、物业管理、维修资金交存、不动产权登记等事项以及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如收购主体有购买车位需求的,应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车位数量、类型、价格等,使用人防车位的应符合相关要求。

收购协议报房源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房源转化认定

收购完成后,收购主体应将收购房源报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批准认定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各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房源库统一管理,并将收购房源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认定文件将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变更登记为划拨。

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障

收购资金由收购主体自行筹集,支持收购主体申请央、省财政专项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项目贷款资金要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资金账户实行收购主体、属地住建部门、监管银行三方监管,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调用。

第四章 申请审核

第二十三条 准购条件

(一)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不设收入、车辆等其他条件限定,主申请人应为德阳市城镇户籍或在德阳市稳定就业的人员及城市引进人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普通商品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过现已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4.主申请人为非德阳市户籍的须在德阳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一年。

(二)家庭成员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选择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四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据实填写资格申请相关信息,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相关信息,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向拟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资格审核

(一)审核

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在收到资格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各项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原因。

(二)资格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确认申请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列为轮候对象,纳入轮候库,由收购主体进行统一配售。

(三)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日内向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轮候库的建立

(一)轮候库信息化管理

为满足已取得项目所在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轮候对象住房需求,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应作为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按照报名并符合条件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对轮候对象信息进行动态管理,确保轮候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具备真实性、完整性、透明性以及公平性,保障轮候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二)轮候对象资格复审

对于已进入轮候库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轮候对象,在配售前,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流程再次审核其是否仍符合配售条件。

经核查,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定条件的轮候对象,可正式进行配售;经核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告知本人,同时说明取消原因及依据。

(三)优先对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组织部门认定的人才等,可以优先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 配售价格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项目建设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属地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执行。

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收购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原则,由项目收购主体测算拟定项目均价及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属地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配售房源

新建和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房源库,纳入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参照商品住房相关规定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第三十条 配售方案

新建和收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配售前,由建设单位和收购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房源情况向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配售方案,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3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后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配售方案应包括房源基本情况、配售价格、配售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三十一条 配售程序

(一)登记公告

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在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和收购主体在销售现场,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公告。

(二)登记报名

取得资格的申请人按照登记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登记。登记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三)资格复核

登记报名结束后,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报名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并按照申请先后确定选房顺序。

(四)名单公示

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及选房顺序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选房名单,并告知申请人。

(五)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3日内向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二次公示

异议处理完成后,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将最终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及最终选房顺序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选房公告

公示完成后,由德阳经开区、相关区(市、县)住建部门在网络平台,建设单位和收购主体在现场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公告。建设单位和收购主体组织按照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

(八)合同签订及网签备案

选定住房后,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签订买卖合同。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

(九)房屋交付

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十)不动产登记

建设单位和收购主体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次登记后,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转移(分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性质栏记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剩余房源

项目配售结束后,如有剩余房源,建设单位和收购主体应继续受理登记报名,面向已取得项目所在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轮候对象并经复核通过的对象顺销。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运营主体

国有企业(建设单位、收购主体)作为运营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主要承担项目使用管理、车位及配建商业运营具体事宜。运营主体受属地政府委托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及再配售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服务权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封闭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通过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进行限制,严禁购房人通过买卖、赠与等任何方式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转移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等情况发生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七条 回购情形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实施主体回购:

(一)继承人申请回购的;

(二)购房人再购买其他住房应退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购房人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2%每年和物价水平因素综合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计算回购价格。回购实行计划管理,回购后房源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配售。申请回购的住房应无抵押贷款、无租赁等情形。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

(一)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二)收购房源的前期物业管理,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临时管理规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

(一)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德阳市相关规定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二)收购房源应按照德阳市相关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机制,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 维修养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

第四十一条 禁止情形

购房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买卖、转让、赠与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擅自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

(三)擅自改建、扩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收购、申请审核、配售运营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进行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督促指导属地政府(管委会)、国有企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监管职责

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公司)、收购主体和保障对象的监督检查,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实施进度、质量安全、申请审核、配售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监督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申请审核、配售运营等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处置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购主体违规处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收购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配售、运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购房人违规处置

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由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驳回申请并纳入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申请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成员和住房条件等骗购获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回原购房款并纳入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同时,按照市场租金计收租金,时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

购房人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德阳经开区、各区(市、县)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由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依法依规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回原购房款并纳入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用管理。同时,按照市场租金计收租金,时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5-06 有效范围: 四川 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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