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阶段性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四、相关政策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执行月份需连续连贯,免征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5个月,减半征收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3个月。参保单位在今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不适用对象范围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认定。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企业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功能,利于企业准确、便捷办理申报。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后,确保其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
(四)关于缓缴处理
享受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开始计算利息。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2020年2月已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各地要加强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受理、资料转接、问题处理等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免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六)关于减免、缓缴期职工权益
减免政策是对本通知适用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应缴额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参保单位要按要求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七)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八)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九)关于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按现行有关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十)关于预算收入调整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限,统筹考虑全年社保基金收入情况,合理测算减免期减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学习领会减免政策精神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抓紧做好减免政策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借助现代多媒体,制定宣传手册,广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重点解读政策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切实做好减免期间风险防控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密切关注三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因基金减收可能造成的支付风险,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在基金可支付月数降至风控线以下后,按规定及时启动费率调整方案,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切实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加大非现场监督力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建立要情台账,重大要情及时上报。涉嫌欺诈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认真做好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要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具体统计工作另行布置。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0-03-16 文章来源:厅养老保险处
「政策解读」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解我省企业困难,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就业、稳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黔人社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广大参保单位及时准确了解、掌握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通知》制定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87号)等文件精神,在结合我省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通知》。
二、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指的是减免哪几个险种?减免的是单位缴费部分还是个人缴费部分?
答:企业三项社会保险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政策减免的是用人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属于本次减免政策范围。
三、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执行期限?
答:享受免征政策时间统一从2020年2月起到2020年6月止,免征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今年的6月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时间统一从2020年2月起到2020年4月止,减半征收执行期限最长不得突破3个月,也就是说减半征收政策可以执行到今年的4月份。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或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但是,参保单位在今后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时,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不包括哪些单位和人员?
答: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参保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不享受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单位和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五、企业比较关心自己的划型分类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
答: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我省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认定。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实际工作中,参保单位不用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划型申请。由人社部门与统计、民政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对参保单位进行划型确认。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全省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对确认的划型结论进行标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系统标识,对参保单位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企业划型结论由省级统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六、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参保单位对划型存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贵州省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类型变更表》(该表可通过互联网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并附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划型结论,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标识。
七、新参保单位能否享受相关减免政策?如何划型?
答: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办理新参保登记的单位,可按《通知》有关规定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具体操作是,新参保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对参保单位进行划型确认,经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新参保单位按照确认的单位划型结论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八、在减、免、缓期间,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答:减、免、缓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可以采取“不见面”的方式,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电话、传真、邮件、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多种形式,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参保单位要按月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将及时做好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实名申报的,将会影响到参保人员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九、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申请缓缴。享受减免政策的用人单位在与本单位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一并申请缓缴。
十、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如何办理?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符合享受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受疫情影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该表可通过互联网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下载),并签订缓缴承诺。由社保经办机构报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开始计算利息。
十一、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是否会影响到参保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接续?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参保人正常流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可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对跨省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减、免、缓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应继续按规定正常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申报手续。在缓缴期内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或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及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十二、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一)对于2月份已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其按政策核定应该减免的单位缴费部分,不需要参保单位提出退费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减免部分作优先批量退费处理,直接退还给参保单位。对于因单位账户信息不完整等原因无法退费的参保企业,社保经办机构将在征求参保单位意愿的情况下,将减免部分转作待转金直接冲抵参保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照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及时办理退费或者选择冲抵参保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
(二)对受疫情影响2月份尚未缴费的参保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原开具的应收征缴单后,按照减免政策重新核定应收数并出具新的征缴单,参保单位按新单据缴费即可。
十三、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怎么享受减免政策?
答: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项目,可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中小微型企业的免缴期限从参保登记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大型企业的减半征收期限从参保登记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建设项目实施减免政策后应缴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小微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减免月数÷合同工期月数
大型企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工程合同总金额×缴费比例×50%×减免月数÷合同工期月数
公式中合同工期月数和减免期月数均按自然月计算,如登记参保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则2020年2月这一自然月应计入合同工期月数和减免月数。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扣除减免部分后的应缴部分在参保登记时一次性缴清。
十四、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我省的减免政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人社部门的门户网站、12333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参保单位可以采取“不见面”的方式,通过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电话、传真、邮件、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多种形式,及时、便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十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我省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答: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是在充分考虑我省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的,减免政策实施后,减免社保费带来的基金收入减少完全在社保基金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能够得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