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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冀人社传〔2020〕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确定全省大型企业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确认。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四、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期间,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缴费核定等社会保险费申报业务。享受减免期间,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责,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依规扩面征缴,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促进基金可持续发展。加强基金监测预警,统筹做好资金筹集安排,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的地区,失业保险从省级调剂基金、工伤保险从省本级基金结余中给予支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根据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情况,组织做好2020年度基金预算调整工作。

  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

各级政府要坚持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河北省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费和医保费政策20问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2.疫情期间,我省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答: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的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方面措施。

  免,是指2020 年2 月至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5个月。

  减,2020 年2 月至4 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3个月。

  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3.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4.我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我省实行由人社部门牵头,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等部门配合确定企业类型,企业划型的结论由省政府最终确认。

  5. 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起变更申请。原则上,参保企业的类型一旦划定,在政策执行期间不再做变动。

  6.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这一政策到期后是否会延续?

  答:我们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8.我省针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答:各统筹区可根据本统筹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9.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0. 享受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申请?

  答:(一)对于2月份已经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由各地相关部门依职权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二)对于2月份已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经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沟通后,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费款,也可退费。

  11.我省职工医保的退费如何办理?

  答: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办理由各地相关部门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12.疫情期间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和社保登记的关联?

  答:已做税务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关联社保参保信息的单位缴费人,无需到税务办税厅进行社保登记关联申请,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与社保登记的关联申请,缴费人可在提交申请2个工作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税务受理结果。

  13.我省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是否适用减免政策?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14.退费是否按照原缴费路径退回?

  答:费款一般是退回到企业缴费的对公账户。对于非税库银三方协议缴费的,按照缴费人提供的正确银行信息进行退费。

  15.关于减免政策出台前核定单如何处理?

  答:减免政策出台前,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属减免范围的核定单信息处理方法:对于已经缴费的核定单,做退费处理;对于已申报未缴费的核定单,税务部门作废申报,社保(医保)部门撤回核定单按减免政策重新进行核定,缴费人重新进行申报缴费;对于未申报的,社保(医保)按程序撤回后,按减免政策重新进行核定,缴费人重新进行申报缴费。

  16. 企业申请了缓缴社保费(医保费),还能享受减免政策吗?
  答:减免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17.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仅限于单位缴费部分吗?

  答:企业不仅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允许缓缴个人缴费部分。

  18. 新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这次社保费减免政策吗?
  答:新设企业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19.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减免政策?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

  20.企业2020年1月份缴纳了2020年全年的医保费,是否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医保)费是以费款所属期界定执行期限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月费属期。只要本统筹区执行减免政策,应该享受相应属期的减免优惠。

  提醒:《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0号)第二条废止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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