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政发〔2018〕3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关于《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54号):
(一)将该文件第三、(一)部分中“我市以下企业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整为:“
推动我市以下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将该文件第三、(三)部分中“不同企业规模、风险等级所对应的最低责任限额如下”调整为:“
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选择最低责任限额”。
(三)删除该文件第四、(三)部分中“对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不得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二、关于《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
》 ( 湖政办发〔2017〕106号
):
(一)将该文件第四、(二)部分中“项目在取得土地后,要在6个月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开工);6个月内未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未开工的),按约定依法收回项目用地。”调整为:“项目在取得土地后,按约定在一年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二年内开工);一年内未开工的(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二年内未开工的),按约定有偿收回项目用地。”
(二)将该文件第四、(三)部分中“项目未按约定目标建设竣工的,闲置部分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调整为:“项目未按约定目标建设竣工的,空置部分土地按约定收回。”
三、将《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双高”企业倍增暨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 (
湖政办发〔2018〕38号
)第四、(一)部分中“以认定年度上一年所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权责发生制产生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认定年度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调整为:“根据认定年度有关地方贡献比上一年的地方贡献超50%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删除《湖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7〕55号)第七、(二十六)部分中“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五、将《湖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120号)第三、1部分中:“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或拥有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使用权的住房。”调整为:“本规定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含租赁)、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房”。
六、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9号)。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