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2017〕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28 》规定,现行有效,
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避免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经研究决定,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四位一体”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活动交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备安拆单位)完成。
(二)安拆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租赁、安装、维保和拆卸业务,租赁质量合格、技术档案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强化安拆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维保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和备案的范围内承揽设备安装、拆卸和检查维保业务,依照标准规范实施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四)安拆单位进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使用阶段的顶升及附墙作业时,应书面告知施工、监理单位并有书面记录,施工、监理单位须派有关人员到场监管,做好安全防护。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除作业前,安拆单位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交底,开展应急救援、突发情况处置等相关教育培训。
(六)安拆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设备过程中发现有缺陷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停止安装,并告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八)安装、拆卸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装(拆除)作业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塔式起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7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4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2.施工升降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3.物料提升机安拆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并签订书面检验检测合同。检验检测合格后,还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和出租、安拆、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经检验检测、联合验收或者检验检测、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危险性较大的隐患,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和消除隐患,同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评定要求:
1.塔式起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时或最大安装高度时;
(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2.施工升降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现场安装完成最后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
(3)距上次监督检验时间满一年时;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5)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7)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3.物料提升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验检测:
(1)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一年时;
(3)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4)经过改造和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6)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携带《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管理登记表》、《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手册》、《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报告》(含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报告)和《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二)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基本要求为:
1、每台塔式起重机:司机不少于1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名;
2、每台施工升降机:司机不少于2名;
3、每台物料提升机:司机不少于1名(按照实际操作台计)。
(三)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识别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操作人员登机防坠保险绳(器),并为操作人员配备专用安全带。
(四)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和操作区域防护棚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外,还需要求顶部双层防护中至少采用一层钢板(厚度不小于4mm)。
(五)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严禁携带手机上岗作业,防范操作过程中接电话、玩手机等不安全行为。
(六)起重吊装作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机吊运钢管等材料时,必须划定吊运作业区,集中限时吊运;吊运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挥信号清晰明确,沟通联络畅通,否则严禁施工。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并督促安装、使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程序和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制止。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按要求组织对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使用)、安拆等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建筑起重机械是否超载、超员,是否有违章操作、违规使用,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履行班前、班后检查和交接班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或违章行为的应立即纠正制止。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情况,以及主要部件、安全装置和吊具、索具等等进行日常检查。
安拆单位按照塔式起重机不少于1次/每个月、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不少于1次/每半个月的频次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查记录。
六、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委相关文件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