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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0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150平方公里范围内(粉红色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其中市区一环及政务文化新区以内为工业限制区(黄色),一律禁止安排新的工业项目,原工业企业逐步实行“退城入园”。

二、城市范围内其它地区(棕色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5.36万元/亩,其中滨湖新区30.8平方公里范围为工业限制区(黄色),现有工业企业只减不增。

三、肥东、肥西县范围内(蓝紫色III类区)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2.2万元/亩。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7.32万元/亩。

四、长丰县范围内(绿色IV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0.6万元/亩。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6.36万元/亩。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17日印发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