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建〔2023〕61号
各县(市)住建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水务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公管中心、重点工程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号)精神,持续推进我市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提升企业资质
重点培育一批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等县(市)高等级资质企业。鼓励市外特级资质建设工程企业在县(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监理综合资质、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行业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县(市)财政可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加大“双招双引”力度
各县(市)应制定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双招双引”激励政策,将建设工程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资质迁移等列入招商引资范围,明确奖补标准。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引进市外龙头建设工程企业到县(市)设立总部、子公司或区域中心,优先保障总部办公、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县(市)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支持县(市)建立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综合示范区,推动建筑业集群发展,形成规模建筑经济。
三、优化招标投标方式
(一)促进“评定分离”应用
推进县(市)重点工程项目“评定分离”工作,促进“评定分离”应用。在县(市)政府投资的环巢湖治理、交通、水利、农业、环保、林园等工程项目中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建筑,鼓励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二)规范联合体投标要求
支持县域建设工程企业与省内外优质企业联合,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其工程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升级和投标时予以认可。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中任何一方承揽工程量不得低于总工程量的30%。
(三)支持中小建设工程企业发展
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县域建设工程企业参与投标的条件,支持县域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包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县域中小建设工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四、拓展企业发展空间
各县(市)政府要搭建市场开拓、创新研发、财政支持、 人才利用、综合信息、融资等服务平台,为县域建设工程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提供良好环境。支持县域建设工程企业与市外优质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深度合作,实现合作共赢。鼓励县域建设工程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等龙头建设工程企业通过股份合作或技术合作方式共同承揽市外工程。对拓展市外市场成效显著的,鼓励县(市)财政按财政贡献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五、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改革
县(市)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要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县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健全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加快形成设计、采购、施工、交付验收“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央企、大型国企与县(市)建设工程企业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参与片区开发、特许经营BOT+EPC、投融建营一体化等工程项目。
六、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县(市)科技、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进一步加大靠前培育辅导力度,推动一批县域建设工程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建筑企业绿色发展,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中采用BIM技术,积极探索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路径。对取得发明专利、建筑工法,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获得全国或安徽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鼓励县(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七、培育产业人才队伍
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组织建筑工人开展多形式的建筑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骨干企业在县(市)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基地,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劳务品牌。支持县(市)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采用订单培养、市场化等方式,培养企业高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技术工人。鼓励支持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面向县(市)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建设工程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建设工程企业授信支持,创新金融产品,为县域建筑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建筑企业金融供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满足县域建设工程企业合理的流动性贷款需求。对县域建设工程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县域建设工程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与县(市)国资国企成立的合资建设工程企业或分立一级及以上资质至县(市)全资子公司的,可由当地国资国企提供必要的信贷担保支持。积极推广合肥市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县域建筑业小微企业,县(市)财政可根据企业所还利息数额给予一定的补贴。
九、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县(市)住建、发改、教育、科技、经信、财政、人社、交通、水务、金融、公共资源交易等为成员的县(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县(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县(市)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县(市)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持续创优县(市)建筑业发展环境,推进县(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水务局 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