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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影响公平竞争的条款,自动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

  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城市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实现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同网同价”,理顺供用电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本意见。

  一、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要按照各设区市政府的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三、新建住宅用电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用电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四、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至一户一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其安装工程(包括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由住宅建设单位牵头,供电部门参与统一规划,由供电企业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设计和建设。

  五、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六、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费用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用于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工程建设费用设专户存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照供电设施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收。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根据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标准和有关定额确定工程量;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量和建设成本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八、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由省电力公司组织招投标,省电力公司负责督促中标单位按照住宅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组织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工程施工,对中标单位延误住宅小区建设进度的行为及时处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

  九、对于已建成并由小区物业管理供电的住宅小区,其配套供电设施参照城市一户一表改造的有关标准研究处理。

  十、本意见自2008年元月1日起实施。2008年元月1日前已批准在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7年11月15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