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12月18日

合肥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四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工程预算。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管道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其中,通信设施主材价格按照原采购价或参照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其他迁改工程造价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依据,适用行业定额的执行行业定额。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条  根据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支付尾款。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实施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八条  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

第十条  通信设施迁移后无需恢复重建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通信设施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