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秘〔202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3月1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依法选择中标(成交)人。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电子交易、依法监督的市场运行体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运行和维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对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等交易活动负责。项目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确保交易项目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
(二)及时确认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成交公示和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
(三)对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按规定时限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按交易文件规定收取履约担保;
(六)组织交易项目验收,反馈竞得人履约信息;
(七)对交易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八)其他应当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具备交易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交易场地安排、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信息公开、档案查询等服务;
(三)对进场交易项目进行见证,提供相关证明;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市县(市)区一体的电子服务系统;
(五)建设和管理市场主体信息库,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统计、分析,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共享交易数据;
(六)在进场交易项目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实名登记,并承诺对登记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项目单位所委托的交易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开展交易活动;
(三)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在交易代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九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类型和交易限额确定交易平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目录以外的项目,无法定行政监管部门的,可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电子交易,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发布交易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参照交易文件范本编制交易文件,有权根据交易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法自主确定交易内容、标段划分、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事项,并对其公平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补充交易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项目单位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交易文件中要求竞争主体对其响应交易文件、投标行为、信用状况、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进行信用承诺。
第十五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六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文件中明确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对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范要求、能够满足连续施工需要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各分项工程内容和数量确定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
第十七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其中项目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社会影响面广的,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须经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产权交易项目和土地出让类项目,需要对项目单位提出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可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按照项目单位提出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且施工难度不大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竞得。
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在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提出最高报价者作为竞得候选人。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项目单位提出异议。法律法规对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限、主要内容没有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账户、方式及比例、期限提交。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接受保函、担保形式的履约保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和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合同文本。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名称、合同主体、合同金额、质量、履行期限、中标(成交)结果变更、签订时间。项目单位对合同内容和报告内容一致性负责。
项目单位及竞得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实行事先登记备查,对登记后的交易文件采取定期抽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在清单编制中出现缺漏项、高估冒算、计算错误、控制价误差幅度超出规定等问题,以及非客观原因延误工程项目招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委托单位应对造价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法律法规对投诉的提起时限、主要内容没有规定的,项目单位或交易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关部门包括具有法定处理投诉职责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一)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处理;
(二)仅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于收到投诉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抄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三)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争主体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发现竞得主体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情形,应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后综合管理制度,将竞得人违约情形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
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园、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开展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交易活动中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