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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8〕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资委,各开发区,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重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责任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使命,在扶危济困、扶老助残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也应承担重要社会责任,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对于精准扶贫、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努力回应社会期望,塑造责任国企形象,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为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准确把握国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无偿。国有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捐赠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国有企业开展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拒绝;国有企业不得以慈善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回报。
(二)统筹兼顾。国有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履行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参与公益慈善的领域、内容、方式和捐赠规模。
(三)合法合规。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国有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救助捐赠管理制度。
三、规范国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行为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各国有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国有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按规定应当由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捐赠事项必须按程序报经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其中需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报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各国有企业限额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四、有效提供国有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措施
(一)协助国有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捐赠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依法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加强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国有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推动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方便国有企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二)做好国有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合作对接。民政部门要建立优秀慈善组织目录和优秀慈善项目库,并向国有企业做好推荐工作。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国有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的合作。民政部门要采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求助等信息,为国有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
(三)宣传国有企业慈善行为。民政部门、国资委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国有企业的慈善行为和成绩,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投身慈善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四)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推动有关部门加强服务,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国有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评选表彰时,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共同做好相关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和国资委要鼓励国有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将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可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慈善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