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2022-02-14 合政〔202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实施条例、《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审计局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依照法定程序,市审计局可以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审计局在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预算安排、资金支付等情况(含电子数据)通报市审计局。
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报建、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含电子数据)通报市审计局。
第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或者委托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并接受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或调减项目,应按原审批程序调整。
建设单位应在当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开展跟踪审计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市审计局。
第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统筹审计力量,突出重点,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加强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对投资数额大的公共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二)对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50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进行全面核查;5000万元(含)以下单项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项目财务核算情况;
(四)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情况;
(五)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情况;
(八)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九)预算执行和投资绩效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审计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服务。委托和聘请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
参与被审计单位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被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市审计局制定的审计方案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除跟踪审计项目外,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审计局,同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违规行为,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或者核查社会中介机构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重大问题,市审计局应当以审计信息或专报的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市审计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市审计局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责令交出、改正。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涉及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账册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审计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市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25日发布的《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合政〔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