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秘〔2014〕1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动开展各项服务
1.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沟通联系。建立合肥市少数民族服务站,选聘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热心于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人员作为志愿者、信息员。合肥市少数民族服务站要定期进行沟通协商,了解掌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思想状况和诉求,及时提供服务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委)
2.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我市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凡符合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规定由居住登记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学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对生活困难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临时性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做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工作。依托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合肥市少数民族外来人员维权工作站,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法维权。(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5.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咨询和帮助,协调解决其符合条件的相关劳动、社会保障事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在疾病预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做好流浪乞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7.帮助经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经营方法、经营项目上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他们依法经营、提高经商效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地税局)
8.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协调处理。(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二、坚持依法服务和管理
9.充分发挥各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职能作用,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联系,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及时掌握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及各类矛盾纠纷的防范、疏导和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市民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情况登记,按季度统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总体情况,包括少数民族成份、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流入时间等。依法查处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公平公正调解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平等维护纠纷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熟悉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公安干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1.按照保护合法、引导守法、制止违法的原则,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规摆摊设点经营行为,坚持依法管理和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12.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社区工作范围。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和摸底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作为网格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健全乡镇(街道)、社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台账,报备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族工作部门,形成管理档案。社区要深化网格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地关心、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群体,主动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发放便民联系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联系座谈交心等活动,畅通诉求渠道,增进彼此信任和了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严防矛盾扩大和酿成群体性事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完善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要经常性地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力争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发生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妥善处置,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引导和善后工作,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和负面影响。坚持依法办事,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人口的一般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切实加强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工作,及时通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4.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增强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建立由市民委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卫生、城管、信访、工商、地税等部门参与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协调解决全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对于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