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4〕19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等有关问题咨询函的复函》(国土厅函〔2014〕1215号)精神,现就规范矿业权转让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因矿业权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变化的情形,不认定为矿业权转让,不需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