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7〕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合肥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农市发〔201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全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8分)。指本辖区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统计局数据
第六条 蔬菜产量(8分)。指本辖区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统计局数据
第七条 肉类产量(8分)。指本辖区猪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被考核辖区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数据来源:统计局数据、政府规划文件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八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4分)。指本辖区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辖区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零售网点密度(6分)。指本辖区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经营生鲜的平价商店等。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指本辖区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得基础分1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得绩效分1分,获得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得绩效分0.5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二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9分)。指本辖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及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县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或超过97%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最高得7分。完成市级下达抽检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数据来源:合肥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省级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指本辖区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抽查本辖区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覆盖率达到5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50%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指本辖区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与经营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价格过高时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各级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完成《合肥市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试点工作》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完成全市实施重点调控的34种副食品的价格调控目标任务得4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物价局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本辖区“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确定耐贮蔬菜、肉类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2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完成全市活猪储备任务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七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分)。指本辖区“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辖区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十八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辖区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设立办公室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
数据来源:政府文件、部门文件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十九条 市民满意度(8分)。“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 否决项
第二十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辖区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参照《合肥市“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考核办法》)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对照考核要求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形成自查报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前报送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审核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工作开展综合考评,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反馈,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农市发〔2017〕1号),对照考核要求收集相关数据资料,结合县(市)区、开发区自查报告,对全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形成单项工作总结,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中旬前报送市“菜篮子”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全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全面总结和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于考核年度次年5月底前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