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实施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1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0〕22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各地执行,为了做好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协调建立征地补偿准备金预存专户,凡申报建设用地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不受理建设用地报件。
2、认真组织对年度征地补偿费用进行测算。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实际用地需求,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数额进行测算,为建立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提供依据。
3、实行用地报批规费预存。结合征地补偿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用地报批规费也要实行预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用地报批费用预存帐户,向省厅报送用地报批材料时,要附具预存用地报批规费进账凭证,以保证用地及时上报审批。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