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7〕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五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集资建房,多渠道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发〔2003〕18号)、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订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及安徽省建设厅等部门制订的《
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建房改〔2006〕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
第三条 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补充形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集资建房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由市房改部门统一负责和管理。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在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单位自身发展计划的前提下,满足第二条规定且组织机构健全、生产经营正常的单位,可利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自有存量非生产性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全额集资是指所建住房实际成本全部由职工个人支付)。已列入我市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范围内用地除外。
第六条 参与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为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本单位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无房家庭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未领取住房补贴,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享有农村宅基地及未通过宅基地或所住公房拆迁得到住房安置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到15平方米和居住不成套住房及经房地产部门鉴定属危房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需经本单位同意,在退出已购或已租公房后方可参加,原购公有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要交市房改部门,待集资建房竣工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处理。
第八条 按照住房货币分配原则,单身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只能享受其对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并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九条 夫妻一方已领取住房补贴,另一方可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比照单身职工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在未婚前单身时,即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另一方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离婚后视同均已享受过房改政策。
再婚家庭一方在原婚姻期间已享受房改政策,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一方可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比照单身职工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参加集资建房退出的住房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三章 面积和价格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按实际成本计算集资金额,实际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按前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5项因素。实际成本经市价格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部门备案。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职工告知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职工预交的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多退少补。超出应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竣工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十四条 参加集资建房职工不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的优惠折扣。
第四章 集资建房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持土地使用权证和要求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请示(函)向市房改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市房改部门联合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批。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通过并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后,市房改部门给申报单位下达同意集资建房复函,并要求单位提供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由职工代表签字的集资建房方案和人员名单。市房改部门应当自接到集资建房单位提交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后,单位可向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职工按预算成本价收取集资款,集资款要专款管理、专项使用,接受市房改部门的监督。同时,市房改部门给申请单位下达同意集资建房批复,单位持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报建手续。涉及需改变原土地用途的,还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建设、产权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二环路以内集资建房原则上建小高层或高层。
第二十条 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集资建房竣工1年内,单位可持市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集资建房批复、经审核的人员名单及资金到位凭证到市房地产部门为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证》上应注明该房为集资建房,对以市场评估价购买的超过本人及配偶应享受的规定面积标准以外的部分也应在《房地产权证》上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对集资建房拥有全部产权,在住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购买(租住)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及领取住房补贴等房改和住房保障政策中,职工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进行集资建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集资建房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处罚;
二、擅自降低或提高集资建房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三、集资建房单位将集资建房分配给不符合规定的职工的,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责令集资建房单位限期收回,并将收回的集资建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多余的集资建房(含单位在满足职工集资建房情况下多余的集资房),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五条 集资建房超标款扣除成本等费用后,50%用于本单位发放住房补贴,50%由市房改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 由市房改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的个人,责令购房人返回集资建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违反房改政策,以集资建房名义搞变相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房改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房改政策,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集资建房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