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2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

(四)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批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牵头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七)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等。

第四条  预算单位是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牵头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七)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对所监管(所属)企业的绩效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市属企业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根据编报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测算和支出项目计划建议;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根据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按规定向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等;

(六)做好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接受预算单位、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

(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为预算单位转让其监管的一级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为预算单位清算一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市政府要求上交的其他收入和资金。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报《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一)利润收入。

1.申报时间:在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由市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2.标准要求:国有独资企业以利润收入申报基数和规定的上缴比例确定应上交的利润收入。

(1)申报基数。净利润申报基数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当年净利润(集团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其中,国资监管机构所属控股公司类国有独资企业上交的净利润基数,均不含其所属的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其他重点监管企业净利润)。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预算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市属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当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2)上交比例。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年度净利润。按行业类别设定净利润收取比例,从2022年编制下年预算起,控股公司类、生产经营类国有独资企业15%;燃气、供水等公用事业类国有独资企业以及报业、文广等文化类国有独资企业5%;公交、轨道两家企业根据公共交通成本规制给予补贴支持。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净利润收取比例,其中,控股公司类、生产经营类国有独资企业2023年20%,2024年25%,确保2025年收益上交比例达30%。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3.填报材料: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相应的利润收入申报表,并附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调整因素说明、依据、金额等详细材料。

(二)股利、股息收入。

1.申报时间: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

2.标准要求: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股利、股息的70%作为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交市财政部门,30%归属母公司。

3.填报材料:预算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相应的股利、股息收入申报表,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产(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时间: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反馈相关交易信息,并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受让方转款情况,企业在获得受让方转款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据实向预算单位申报应交收益。

2.标准要求:预算单位转让其一级企业国有产(股)权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全额上交。

3.填报材料:预算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相应的产(股)权转让收入申报表,附送产(股)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纪要等。

(四)清算收入。

1.申报时间: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

2.标准要求:预算单位清算一级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3.填报材料: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应如实填报相应的清算收入申报表,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1.申报时间: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

2.标准要求:预算范围内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足额上交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3.填报材料: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表,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审核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范围内企业上报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其中:

1.利润收入和股利、股息收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2.产(股)权转让收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视具体情况,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相关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复核结果。其中:

1.利润收入和股利、股息收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2.产(股)权转让收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3.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视具体情况,及时完成复核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复核结果,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下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科目(明细到目级)要求,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其中,预算范围内的企业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股)权转让交易,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企业、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反馈相关交易信息及受让方转款情况。

对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已产生的代收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在收到企业上交收益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及时与市财政部门核对相关缴款信息。经核对无误后,通知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交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市属企业凭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和《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条  市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需要暂缓或减免应交利润的,可以向预算单位、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商预算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一条  对已缴入市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及时足额划解市国库,纳入国库管理。

第四章 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的支出安排,其支出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其支出范围除按规定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支出。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其他支出:预算单位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发生的审计评估费用支出,其他必要的监管费用以及调入公共预算等支出。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每年需按国有资本收益的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在具体执行时,属于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部分,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申报项目支出应当满足以下资格:

1.及时申报或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

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申报条件

(一)资本性支出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管理规定;

3.绩效目标完善、组织实施计划详实、预算合理、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4.符合投资有关管理规定,决策程序规范完备;

5.具备完成项目建设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费用性支出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

2.绩效目标完善、组织实施计划详细、预算合理、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3.资产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4.有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其他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市本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布置下一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明确预算编制年度要求和预算报表格式。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编报收支计划建议。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负责本企业收支计划建议,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项目申报,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测算和支出计划建议。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需开展项目支出计划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额度,并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一)项目初选: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支出项目的决策程序、项目的合法和合规性进行筛选后,提出参选评审项目名单;

(二)成立评审组:由预算单位、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投资、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小组;

(三)公开评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要点,采取审查材料、现场答辩等方式,对企业申报的支出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及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和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市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市本级国资预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本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向市本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属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市财政部门,并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及使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及实际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属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有关制度,项目资金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年度终了应当及时向预算单位上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预算单位应当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应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原则,若出现短收情况,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若出现超收情况,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预算单位、市属企业的决算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预算单位批复决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预算单位配合市财政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应上交收益不上交、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预算单位配合市财政等部门立即清查收缴,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收支绩效管理,并牵头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项目绩效管理。预算单位应当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绩效监控和自评结果的汇总、分析,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部门评价,督促市属企业做好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市属企业应当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将其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进行监管,市属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省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